公開發行公司類別作者: 業縉法律 / 2026-01-19 114.12.26華總一經字第 11400132271號 增訂公司法第387-1條,明定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,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。本次修正條文自法令公布後六個月施行。 https://law.moj.gov.tw/News/NewsDetail.aspx?msgid=1958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