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新規緣起與法規背景:數位經濟的稅務捕捉
在過去十年間,隨著社群媒體(Social Media)、影音串流平台(Streaming Platforms)及自媒體的爆炸性成長,傳統的稅務稽徵網已難以完全覆蓋新興的交易模式。台灣財政部意識到數位經濟產值日益龐大,且交易型態跨越國界,舊有的稅籍登記規則與課稅原則在實務認定上產生諸多灰色地帶。對於家族企業第二代、第三代而言,經營自媒體或成為關鍵意見領袖(KOL)已非單純的興趣展現,而是一項涉及複雜稅務遵循的商業活動。家族成員若未留意相關規定,極易因不諳法令而面臨補稅加罰的風險。
為此,財政部於民國 114 年(2025 年)9 月 10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,即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(以下簡稱「課稅作業規範」),正式將網紅經濟納入明確的營業稅課徵體系 1。此規範之發布,標誌著台灣針對「個人」在網路上進行商業行為的課稅標準進入了一個法制化、透明化的新階段,也宣告了過去模糊空間的終結。
(二)課稅主體與客體的重新定義:四方交易模式解析
在新制下,首要任務是釐清「誰」需要繳稅以及「什麼收入」屬於課稅範圍。傳統的商業交易通常發生在買賣雙方之間,但在網紅經濟中,交易模式演變為複雜的「四方連結」模式,這使得稅務關係的認定變得更加錯綜複雜。
1.網紅與平台的四方交易架構
依據新發布的課稅作業規範,網紅經濟的運作涉及四個主要角色:
- 網紅(Content Creator): 提供表演勞務(影音、圖文創作、直播互動)。在稅法上,網紅的角色是勞務的提供者。
- 平台(Platform): 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(如 YouTube, Instagram, TikTok, Twitch),並利用網紅上傳的內容來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。平台在此架構中扮演中介與聚合的角色,並向廣告主或觀眾收費 1。
- 廣告主(Advertiser): 支付廣告費用以換取在網紅內容中或平台上的曝光機會。
- 觀眾(Audience): 內容的終端消費者。觀眾又可細分為兩類:
付費觀眾: 透過訂閱費、打賞(Donate)、購買虛擬禮物等方式直接支付費用者。
免付費觀眾: 通過觀看廣告「支付」注意力,使平台能向廣告主收費者。
從經濟實質層面觀察,網紅將創作內容上傳至平台,授權平台使用、收益(例如播放廣告),平台再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收入。當網紅達到一定條件(如粉絲數、觀看時數)或與平台簽訂合約後,平台會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。此種「分潤性質勞務收入」,即為本次營業稅新規範的主要課徵標的。
2.「境內」與「境外」之實質認定標準
由於數位經濟具有無國界特性,網紅可能人在台灣但使用外國平台,或者人在國外但受眾在台灣。因此,如何區分「境內」與「境外」成為判斷是否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是否需課徵營業稅的關鍵。「課稅作業規範」採用了實質連結的認定原則,而非僅以國籍或註冊地為準。
- 境內網紅之認定:
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即被認定為境內網紅:
-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。
- 雖未設固定場所,但符合以下「數位足跡」或「生活連結」因素之一者:
-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。
- 所使用之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之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。
- 所使用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,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(886)。
- 依有關資訊(如帳單地址、支付之銀行帳戶資訊、使用設備之 IP 位址、SIM 卡用戶識別碼等)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 1。
- 境內觀眾/廣告主之認定:
同樣依據是否有固定場所、住所、安裝地、手機國碼或支付資訊等連結因素來判斷。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中華民國境內,即視為「境內觀眾」。
這一認定標準大幅限縮了網紅利用境外身分、境外平台帳號或境外銀行帳戶來規避台灣稅負的空間,將「實質經濟活動發生地」與「數位足跡」作為判斷依據,體現了稅捐稽徵機關掌握數位稅源的決心。
(三)營業稅課稅模式與稅率矩陣:地緣與金流的交織
新制最核心的變革在於建立了一套基於「網紅所在地」、「平台位置」及「觀眾所在地」三者交互關係的課稅矩陣。這不僅影響納稅義務人是誰(網紅本人或平台代繳),更直接決定了適用稅率是 5%(應稅)還是 0%(零稅率)。
1.境內網紅的課稅情境分析
對於身處台灣的網紅(境內網紅)而言,其收入來源的課稅方式取決於合作平台的位置以及觀眾的所在地。
| 網紅所在地 | 平台位置 | 觀眾所在地 | 納稅義務人 | 營業稅率 | 課稅邏輯解析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境內網紅 | 境內平台 | 境內 或境外 |
境內網紅 | 5% (或 1% 小規模) |
平台與網紅皆在境內,屬國內銷售勞務,無論觀眾在哪,依一般營業稅率課徵。 |
| 境內網紅 | 境外平台 | 境內觀眾 | 境內網紅 | 5% (或 1% 小規模) |
雖透過境外平台(如 YouTube US),但勞務的實際享用者(觀眾)在境內,依屬地原則視為境內銷售,應課稅。 |
| 境內網紅 | 境外平台 | 境外觀眾 | 境內網紅 | 0% (零稅率) | 勞務提供地在境內,但使用地(觀眾)在境外,且經由境外平台銷售,符合外銷勞務定義,可申請適用零稅率。 |
- 關鍵解析與實務影響:
對於台灣絕大多數的 YouTuber 或實況主而言,若其主要收視群體在台灣(即「境內觀眾」占大多數),即使是透過註冊在美國的 YouTube 或 Google AdSense(境外平台)收受分潤款項,該筆收入在稅法上仍被視為「境內銷售勞務」,必須繳納 5% 營業稅。
唯有當網紅能舉證其收入源自「境外觀眾」的部分(例如:透過平台後台 Analytics 數據顯示 20% 的流量與收益來自美國觀眾),該特定比例的收入才有可能適用零稅率。這要求網紅必須具備更精細的帳務處理與證據保存能力 1。
- 小規模營業人的特別注意:
若網紅屬於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、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「小規模營業人」,適用 1% 的查定課徵稅率。值得注意的是,小規模營業人因非屬按進銷項差額課稅的一般稅額計算者,依營業稅法規定,無零稅率之適用。這意味著小規模網紅即使成功賺取外匯(境外觀眾),仍需就該部分收入繳納 1% 營業稅,無法享受外銷退稅的優惠,這是實務上容易被忽略的細節。
2.境外網紅的課稅情境分析
隨著跨境交流頻繁,亦有許多境外網紅(如外籍 YouTuber)針對台灣觀眾製作內容。
| 網紅所在地 | 平台位置 | 觀眾所在地 | 課稅原則 |
|---|---|---|---|
| 境外網紅 | 境內平台 | 境內觀眾 | 境內平台需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代繳營業稅 (Reverse Charge 機制)。 |
| 境外網紅 | 境外平台 | 境內觀眾 | 原則上應課稅,但為簡化稽徵,境外網紅得免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。 |
| 境外網紅 | 境外平台 | 境外觀眾 | 非我國課稅範圍。 |
此規定體現了稽徵經濟(Administrative Economy)原則。對於透過境外平台直接對台灣觀眾播放內容的境外網紅,雖然理論上因消費地在台灣而有課稅權,但考量跨國稽徵成本過高與可行性低,財政部目前採取消極免議的態度,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跨國創作者的合規負擔,但也可能對境內網紅造成競爭上的不公平感。
(四)稅籍登記義務與起徵門檻:切勿輕忽的紅線
新制明確指出,並非所有在網路上發文的人都需要繳稅,必須達到一定的「經常性」與「銷售額」門檻。然而,這些門檻在網紅經濟的高流量下其實相當容易觸及。
1.實體要件(絕對登記):
若網紅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(如租用工作室)、具備營業牌號(掛招牌)或僱用人員(如聘請剪輯師、助理)協助處理銷售事宜,無論銷售額多寡,均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。這是判斷是否為「營業人」的首要標準。
2.銷售額要件(相對登記):
對於無實體場所、單純在家作業的個人網紅,則依銷售額判斷:
銷售貨物: 當月銷售額達新台幣 10 萬元(配合 2025 年起調高之新制起徵點)。例如:網紅經營團購、販售周邊商品。
銷售勞務: 當月銷售額達新台幣 5 萬元(配合 2025 年起調高之新制起徵點)。例如:平台分潤、業配收入、直播打賞。
重要提醒: 網紅最主要的收入來源——平台分潤(廣告、訂閱)與打賞,在稅法上通常被歸類為「銷售勞務」。因此,只要單月分潤收入超過新台幣 5 萬元,即觸發稅籍登記義務。許多家族二代以「斜槓」身分經營,往往誤以為自己只是「兼職」或收入不高而未登記,極易忽視此一低門檻而構成違法漏稅。
(五)黃金輔導期與合規策略:從容應對變局
考量新制上路對市場的衝擊以及網紅族群對稅法的陌生,財政部訂定了一段相當寬裕的「輔導期間」,這對於尚未合規的家族成員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緩衝期。
- 輔導期間: 自民國 114 年(2025 年)9 月 10 日起至 115 年(2026 年)6 月 30 日止 1。
- 免罰條款: 在此期間內,若網紅或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,免予處罰。這意味著免除了營業稅法第 45 條(未登記之罰鍰)、第 51 條(漏稅罰)、第 52 條(短漏開罰鍰)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(未給付憑證)之相關罰則。
- 補報繳期限: 雖然免罰,但必須在 115 年 7 月 15 日 以前完成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。
(六)家族成員之合規策略建議:
- 全面盤點收入: 利用輔導期,家族辦公室應協助成員盤點所有網路收入來源,包括 YouTube 分潤、Facebook 星星賞、Instagram 訂閱、Twitch 訂閱與小奇點、各類業配收入及團購佣金。
- 區分收入性質與來源: 釐清各項收入對應的觀眾來源(境內/境外)與平台性質,依據前述矩陣圖計算潛在的營業稅額。
- 建立帳務系統與憑證保存: 對於高流量網紅,建議導入正規的會計帳務系統。若欲主張零稅率,必須確保能從平台後台下載並保存詳細的觀眾來源數據(Analytics Data),作為日後國稅局查核時的舉證文件。
- 組織型態評估: 若年收入較高,應評估是否設立獨資、合夥工作室或有限公司。設立公司雖然合規成本較高,但可核實申報進項成本(如攝影器材、軟體訂閱、交通費、場地租金等)以扣抵銷項稅額,並釐清個人資產與營業資產的界線,優化整體稅務結構。

